如今,出门可以不带钱包和银行卡,不带手机可绝对不行。移动支付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不管是去大商场、超市、餐厅消费或者去市场买个菜、路边摊买个小吃,扫一扫对方的二维码就可以完成支付了。支付方便了,如果不注意使用方法,不注意手机的保管使用,也会方便一些不法分子从你手机里把钱占为己有。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查,2018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五金劳保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从刘某某手机支付宝内转走人民币20000元,用于购买游戏装备(被盗现金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