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罚公告中,迈科期货资管业务的三项违规问题被监管部门点名:
一、未能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不相适应,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有关规定。
二、资管业务内控制度不完善。未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资管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审慎设置风险控制指标,合规风控部门未对资管部门债券交易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资管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及时修订,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评价不完善;未建立交易对手备选库的遴选机制,未对债券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部分资管计划违规。个别集合资管计划展期未达到集合资管计划的成立条件;部分单一资管计划为其他机构或资管计划提供规避投资范围等服务;2018年8月成立的个别资管计划客户起始委托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五条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条规定。
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资管业务
陕西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反映出迈科期货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及风控体系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改正。
陕西证监局要求迈科期货应当逐项对照整改,按照内部制度追究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自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在完成整改并经核查验收前,不得新增资管业务,资管计划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募集规模,存量资产管理计划除因持有资产未到期或延期外不得展期。
迈科期货总部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公司前身为陕西五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20日。2003年10月23日,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并同时将名称改为“迈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变更之后,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0%股权,陕西蓝海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5%的股权,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股权。
2007年10月27日,迈科期货进行了一轮增资,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升至75%。不久之后,迈科期货的经营范围从国内商品期货代理变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2013年9月27日,迈科期货再迎增资,股权结构同时发生重大调整,股东名单中增加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7.01%。变更完成后,西安迈科金属的持股比例下降至61.93%,但仍具有控股地位。
2014年5月21日,迈科期货获得证监会批复,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迈科期货进行了三次股权变更,控股股东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逐步下降至56.16%。
期货资管发展任重道远
期货资管在国内资管行业里规模占比很小。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1.40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13.94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1.02万亿元,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3.27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1187亿元,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规模13.24万亿元。
期货资管起步相对较晚,其规范发展仍然任重道远。去年以来,多家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相继遭到监管部门处罚。处罚原因主要有几类,包括宣传不合规和资管交易中的不当行为等。
其中问题最严重的当属和合期货的资管违规,去年一年内多次被山西证监局点名处罚。
2018年初,山西监管局发布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和合期货通过全资子公司及和合资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一是和合资管由该公司关联方实际控制和管理,未实施有效管控。二是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前,和合资管未对客户实施风险评级。三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和合资管未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四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因离职而发生变更,和合资管未按约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到了去年12月,针对和合期货、和合资管,及和合期货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山西证监局发布多条惩戒通知,做出责令改正以及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山西证监局在当时的通知中称,和合期货通过全资子公司和合资管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发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违规行为,反映出公司未有效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制度和流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和合期货在签收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次日起三个月内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并督促和合资管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未备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退工作,另对和合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晓洁、总经理袁锦滢、首席风险官韩玉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和合资管存在发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违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司应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未备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退工作。